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債務人 張林絹斐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二、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張誠正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如無,請說明未就業之原因?
三、請說明所列支出項目之房租、水費、電費、電信費、瓦斯費、大樓管理費及子女學雜教育費用等,為何均由聲請人單獨負擔?配偶未分擔費用之原因為何?及同住家庭成員有何人?
四、聲請人或家庭成員是否有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供之資料,收入僅18,000元,支出卻高達31,596元,收入已不敷支出,顯然無法提供任何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故有請聲請人說明本件更生程序之實益何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