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振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自100年6月5日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聲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4.請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5.請提出聲請人各支出項目(含繕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房租、醫療費及勞健保費)之概略證明文件及房屋租賃之租賃契約書。
6.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陳報聲請人究任職於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或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如有,請陳報清償過程;如無,請陳報為何債權人清冊無前置協商時之最大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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