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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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02號聲請人 温珮辰 相對人 虞秀棉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本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反訴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第一審鑑定費│120,000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反訴費用│22,493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51/100,餘由聲請人負擔│├───────┴──────┴────────────┤│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31,471元【計││算式:120000元+11471元《2249351/100=11471,元以下││四捨五入》=131471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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