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告詮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包括對訴外人日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無法執行之證明)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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