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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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