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95年度簡字第4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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