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廖素琴
廖國翔
廖 李彩蓮
劉彥豪
劉豐銘
被 上訴人 吳郅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等補正繳納,並均合法送達該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然上訴人等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