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000
號原   告  戴瑞祥
被   告  王音之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周滄賢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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