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矚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矚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風錡被告楊書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99號、112年度選偵字第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