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修仁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1,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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