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補正本件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對該外國人居住之外國址為送達時,自應具備「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否則無從在當地為送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向法院提出「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現居住於澳洲,原告起訴未檢附「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本院於訂言詞辯論期日之同時函命原告補正言詞辯論期日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本,然原告並未補正,爰再定期間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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