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毅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6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72、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係被告周毅瑋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1削尖吸管1枝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2538驗餘淨重:0.1956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3吸食器1組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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