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春福 即創世紀家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藍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