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古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薛古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古光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關於證據能力認定規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薛古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2、49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
104年10月1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經送強制戒治及判決科刑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其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社會尚無嚴重危害性,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羈押前幫忙朋友經營茶行工作,月入約新臺幣3、4萬元,已婚、小孩均已成年,需幫忙照顧孫子(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被告薛古光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古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付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而於94年1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8年1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2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詎薛古光仍不知悔改,於107年8月8日10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5樓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薛古光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不諱,並有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附卷可按,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檢察官周盟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棨麟(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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