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吳漢成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李百峯律師被告丙○○
6號4樓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
民事庭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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