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01號聲請人己○○
庚○○丁○○兼下列二人甲○○法定代理人段90
乙○○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繼承權拋棄書。
二、聲請人乙○○、丙○○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並補正由法定代理人甲○○、戊○○代理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