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度催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催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世禎┌──────────────────────────────────────────┐│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3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聖心高中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97年8月29日 │20,000元 │AC0000000 │ ││ │ │公司基信分公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豐益(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