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鍾治平
被   告 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08年8、9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共5萬3,824元,兩造於109年1月14日簽立協議書
分6期給付,即除第6期8,974元外,其餘第1至5期每期
均為8,970元(下稱本件協議),惟被告僅給付第1至2期
共1萬7,940元,尚積欠原告3萬5,884元未付,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3萬5,880元。又,被告短少提撥原告勞工退休金
108年1至9月共1萬2,960元,兩造於109年1月14日協
議分9期給付,每期1,440元,原告為此立有領據(下稱本
件領據),然被告均未依約給付原告勞工退休金,爰提出本
件協議及領據影本各1紙為證,求為如數給付等語,爰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依本件協議全文記載:「茲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給付鍾治平(乙方)108年8月至108年9月薪資
差額2萬2,162元+3萬1,662元,合計5萬3,824元。分
期給付如下(甲乙雙方各留存乙份):期別1、給付日期10
9年2月25日金額8,970元、簽名(鍾治平印文)、備註(
無)。期別2、給付日期109年3月25日、金額8,970元、
簽名(鍾治平印文)、備註(無)。期別3、給付日期109
年4月25日、金額8,97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
別4、給付日期109年5月25日金額8,970元、簽名(無)
、備註(無)。期別5、給付日期109年6月25日、金額8,
97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6、給付日期109
年7月25日、金額8,974元、簽名(無)、備註(無)。經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依上開規定處理。甲方:亞興物業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何興發(印文)、乙方:鍾治平
(簽章)。109年1月14日。」(見本院卷第6頁),及依
本件領據全文記載:「茲收到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為本人提撥之勞保退休金108年1月至108年9月合計1
萬2,960元:期別1、給付日期109年3月16日、金額1,44
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2、給付日期109年
4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3
、給付日期109年5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
備註(無)。期別4、給付日期109年6月16日、金額1,44
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5、給付日期109年
7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
6、給付日期109年8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
、備註(無)。期別7、給付日期109年9月16日、金額1,
44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別8、給付日期109
年10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備註(無)。期
別7、給付日期109年11月16日、金額1,440元、簽名(無
)、備註(無)。此項金額待本人於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退
休金後,重複領取之部分,將全數返還給亞興物業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如附件。此致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具領人: 鐘治平 (簽章)。109年1月14日。」(
見本院卷第7頁),與原告上開主張大致相符,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
述或證據,亦未為任何反對之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引據本件協議及領據之內容,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為被
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定如主文
第2項、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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