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乃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4月25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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