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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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柏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柏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柏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如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數罪併罰狀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裁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訊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略以:已達成和解,請念在我是初犯,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61至62頁),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柏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11次)、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0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共2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共42次)109年11月10日、11日(共8次)109年11月10日(共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11、36787、37329、37697、36638、37929、36609號、110年度偵字第21、1992、2380、2983、4538、6487、7117、10462、10849、11500、13663、6580、6694、11500、28346、28425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0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26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267、302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南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1897、1898、1899、1900、1901、190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0號11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6月9日111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449、3450、3451、3452、3453、3454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50號111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7日111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02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13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93號編號1至6、8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抗告後經中高分院112年度抗字第788號駁回抗告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4日(共2次)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8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7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333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6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73號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8日111年9月22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6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73號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4日111年10月26日112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36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6號1.編號1至6、8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抗告後經中高分院112年度抗字第788號駁回抗告確定2.併科罰金部分非聲請定刑範圍。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共4次)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27日(共2次)、109年11月5日至11月6日(共4次)109年11月2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23、28424、3617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3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43、113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6日112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43、113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9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4號編號7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中)編號1至6、8經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抗告後經中高分院112年度抗字第788號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