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張采婕 訴訟代理人 劉耀鴻 律師被告 劉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洪清躬 律師受告知訴訟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