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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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99號聲請人 黃錦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2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3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4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5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6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7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8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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