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擔保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指明欲變更為何家銀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擔保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指明欲變更為何家銀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