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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