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鄭縈芝 即 鄭玉枝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1日上午10時49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200元,及自民國(下同)92
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
判決,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