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陳長遠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
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應徵調解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於通知後3日內補被告最新戶籍資料及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號、247號房屋第一類所有權登記謄本或稅
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