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陳長遠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
  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6,9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應徵調解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於通知後3日內補被告最新戶籍資料及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號、247號房屋第一類所有權登記謄本或稅
  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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