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吳庭安
       李信男
被   告  林昶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58元,及自民國(下同)10
7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7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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