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6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張殷庭
       張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殷庭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被告張秀
全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8月14日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動用期限自98年8月14日起至被
告張殷庭完成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止,被告張殷庭應向
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始據而撥款,
利率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被告張殷
庭如逾期不償還本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原告就
學貸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以固定利率計算,而本件轉列
催收款項日期為102年7月6日。嗣被告張殷庭向原告申請撥
款1筆,金額為3,835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
次日起,或因故退學、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為退學日或休
學開始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年金法開始按月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息
外,並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有1期未依約繳納,其他各期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張殷庭自102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3,83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張秀全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
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2人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件、撥款通知書1
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件及利率表1件等影本各在卷為憑
,核屬相符,而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
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3,8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七、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
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簽約│撥款│本金金額│餘欠金│計息期│年利率│違約金│
││日期│日期││額│間│││
│││││││││
│││││││││
├──┼──┼──┼────┼───┼───┼───┼─────┤
│││││││││
│1.│98年│98年│3,835│3,835│自102│2.83%│自102年8月│
││8月│12月│││年7月││7日起至清償
││14日│24日│││6日起││日止,逾期│
││││││至清償││在6個月以│
││││││日止││內者,按左│
││││││││列利率百分│
││││││││之10,超過│
││││││││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20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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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3,835│3,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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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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