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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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惠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柒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惠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972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業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9728公克),此有109年度安保字第127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67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卷第163、171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該包裝袋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