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滕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陪席法官絲鈺雲受命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