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台旭環境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日立化成│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29,375元│94年3月28日│HC0000000││││工業股份有限│業銀行高雄││││││││公司│加工出口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