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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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曾美華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本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鄭俊成 、 黃俊嘉 、翁││83年12月5日│84年12月5日│1,924,000元││││0│ 順斌 ││││││││1││││││││├─┼─────────┼─────────┼───────────┼───────────┼────────┼────────┼──┤│0│鄭俊成、黃俊嘉、翁││83年12月7日│84年12月7日│1,820,000元││││0│順斌││││││││2││││││││└─┴─────────┴─────────┴───────────┴───────────┴────────┴────────┴──┘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