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委任狀所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雷信堅 ,與聲請狀當事人欄所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不符,請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究為何者,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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