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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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債權人 陳建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得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4年6月26日,與台端提出之建物謄本所載「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104年7月
1日所立之票據之借款」不符,又上開支票無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之約定,則台端請求年息20﹪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之依據為何?
二、又上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台端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債務人林得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