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5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21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被告甲○○設籍桃園縣,且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也俱發生在桃園縣,爰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院審理。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該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此亦有最高法院34年度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經查,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之本案既已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聲請移轉管轄自應向本院之上級法院為之,被告誤向本院提出聲請,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君杰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