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告 卓淑美
被告 劉智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君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