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7號
聲請人 高茂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天德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納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7號
聲請人 高茂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天德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納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