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馨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靖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113年度旗簡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