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宜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宜德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5日上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中山東路方向直行,於同日上午9時23時許,途經龍東路838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適 王秋鵬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F6A-489號)重型機車,直行於同向車道柯宜德機車右前方,欲迴轉往龍岡圓環方向,亦未注意迴車時應看清往來車輛,即擅自迴轉,柯宜德因而避煞不及,其機車車頭與王秋鵬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王秋鵬受有兩下肢挫擦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秋鵬於本院102年9月12日準備程序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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