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顏家旺 法定代理人 顏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安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被告 楊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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