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21、24、25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19、21、24、25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部分,關於上開沒收部分,屬誤寫及漏載,自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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