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843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AW0000000、AW0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上述兩張支票係遠期支票,依票據法第128條之規定,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