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玟瑩
被   告  朱昭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三樓,有
其戶籍查詢資料一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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