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67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被告向原告申
請就學貸款事實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1萬6,21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嗣後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查原告上開利息及違約金之變更
所據之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自
應准許,合先序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89年間起至97年間止向原告申
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35萬0,293元。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就
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1萬6,21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不
實之處為具體之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被告
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1│29,630元│2.0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2│29,069元│2.0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3│29,069元│2.0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4│29,709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5│25,514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6│29,407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7│29,407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8│29,850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9│29,850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10│27,010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99│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11│29,696元├────────────┤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99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61計算之利息││
├─┴─────┴────────────┴───────────────┤
│共計:316,2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