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原 告 何永欽 即正峰通訊網路企業社
被 告 寶嘉隆 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49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經本院於民
國99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