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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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0,241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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