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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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2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2條處斷,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721號)判處拘役30日,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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