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曾珠妹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志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