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楊廣銘
楊廣城 被告 曾志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志臣所涉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審交易字第638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7年1月15日16時55分辯論終結,有該刑事案件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然原告係於同日17時4分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渠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足憑。是原告既非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原告等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倘前開刑事案件嗣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得於第二審繫屬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