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陳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文因脫逃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8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脫逃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4
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8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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